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杯弓蛇影将映在酒杯里的弓影误认为蛇比喻因疑神疑鬼而引起恐惧

2022-11-22 19:52:52 发布 浏览 220 次

]杯弓蛇影:将映在酒杯里的弓影误认为蛇,比喻因疑神疑鬼而引起恐惧。

]刀山剑树:佛教所说的地狱之刑,也用来形容极残酷的刑罚。

]犁舌:割舌头。佛教语认为有“犁舌狱”,是犯恶口、大妄语等作口业者死后所入的地狱。

沧州有个盲人蔡某,每次经过南川楼下,就有个老者请他弹唱,并且请他一起喝酒。两人渐渐熟识起来,那个老者也经常到蔡家对酌。老者自称姓蒲,江西人,因为贩卖磁器到了这里。时间长了,蔡某察觉他是个狐精,但交情已经很深,狐精不隐讳,蔡某也不惧怕。

当时有人为了男女情事流言蜚语打官司,人们议论纷纷。蔡某偶尔与狐精谈及此事,说:“你既然能通灵,肯定知道这件事的实情。”狐精不高兴地说:“我们这些修道的人,怎么能干预别人的家庭琐事?闺房秘地,男女幽会,本来就是众人不可能明明白白知道的,容易产生嫌疑。一只狗看到影子吠叫,常常引得一百只狗听见了一起吠叫。即使真有其事,和外人又有什么相干?图一时之快意而说出来,让别人家子孙几代都蒙羞,这已经伤了天地之间的和气,招来鬼神的忌恨。何况杯弓蛇影,毫无凭据,却添油加醋,好像是亲眼目睹一样。让别人既不能忍受,又不能辩解,往往导致抑郁难言,含冤丧命。这种怨恨之气,更是过了几辈子也难消除。如果有幽灵,难道就没有业报?恐怕刀山剑树上,不能不为这种人安排一个位置啊。你向来质朴诚实,听到这种事本该掩耳,却还要查问真伪,你想要干什么?难道是因为失明还不够,还想被割舌头吗?”狐精说罢,扔下杯子就径直走开了,从此绝迹不来。蔡某又惭愧又悔恨,自己打自己的嘴巴,常讲这事以告诫别人,毫不隐晦。

门人萧山汪生辉祖,字焕曾,乾隆乙未进士],今为湖南宁远县知县。未第时,久于幕府,撰《佐治药言》二卷,中载近事数条,颇足以资法戒。

其一曰:孙景溪先生,讳尔周。令吴桥时,幕客叶某一夕方饮酒,偃仆于地,历二时而苏。次日闭户书黄纸疏,赴城隍庙拜毁,莫喻其故。越六日,又偃仆如前,良久复起,则请迁居于署外。自言八年前在山东馆陶幕,有士人告恶少调其妇。本拟请主人专惩恶少,不必妇对质。而问事谢某,欲窥妇姿色,怂恿传讯。致妇投缳,恶少亦抵法。今恶少控于冥府,谓妇不死,则渠无死法;而妇死由内幕之传讯。馆陶城隍神移牒来拘,昨具疏申辩,谓妇本应对质;且造意者为谢某。顷又移牒,谓:“传讯之意,在窥其色,非理其冤;念虽起于谢,笔实操于叶。谢已摄至,叶不容宽。”余必不免矣。越夕而殒。

其一曰:浙江臬司同公言,乾隆乙亥秋审时],偶一夜潜出,察诸吏治事状。皆已酣寝,惟一室灯烛明。穴窗窃窥,见一吏方理案牍,几前立一老翁、一少妇。心甚骇异,姑视之。见吏初草一签,旋毁稿更书,少妇敛衽退。又抽一卷,沉思良久,书一签,老翁亦揖而退。传诘此吏,则先理者为台州因奸致死一案。初拟缓决,旋以身列青衿,败检酿命,改情实。后抽之卷为宁波叠殴致死一案。初拟情实,旋以索逋理直,死由还殴,改缓决。知少妇为捐生之烈魄,老翁为累囚之先灵矣。

其一曰:秀水县署有爱日楼,板梯久毁,阴雨辄闻鬼泣声。一老吏言,康熙中,令之母喜诵佛号,因建此楼。雍正初,有令挈幕友胡姓来。盛夏不欲见人,独处楼中;案牍饮食,皆缒而上下]。一日,闻楼上惨号声。从者急梯而上,则胡裸体浴血,自刺其腹,并碎劙周身如刻画]。自云曩在湖南某县幕,有奸夫杀本夫者,奸妇首于官。吾恐主人有失察咎,以访拿报,妇遂坐磔。顷见一神引妇来,剚刃于吾腹,他不知也。号呼越夕而死。

其一曰:吴兴某,以善治钱谷有声。偶为当事者所慢,因密讦其侵盗阴事于上官,竟成大狱。后自啮其舌而死。又无锡张某,在归安令裘鲁青幕,有奸夫杀本夫者,裘以妇不同谋,欲出之。张大言曰:“赵盾不讨贼为弑君,许止不尝药为弑父。《春秋》有诛意之法,是不可纵也。”妇竟论死。后张梦一女子,被发持剑,搏膺而至曰:“我无死法,汝何助之急也?”以刃刺之。觉而刺处痛甚。自是夜夜为厉,以至于死。

其一曰:萧山韩其相先生,少工刀笔,久困场屋,且无子,已绝意进取矣。雍正癸卯,在公安县幕,梦神人语曰:“汝因笔孽多,尽削禄嗣。今治狱仁恕,赏汝科名及子,其速归。”未以为信,次夕梦复然。时已七月初旬,答以试期不及。神曰:“吾能送汝也。”寤而急理归装。江行风利,八月初二日竟抵杭州,以遗才入闱中式。次年,果举一子。焕曾笃实有古风,其所言当不妄。

又所记《囚关绝祀》一条曰:平湖杨研耕在虞乡县幕时,主人兼署临晋,有疑狱,久未决。后鞫实为弟殴兄死,夜拟谳牍毕,未及灭烛而寝。忽闻床上钩鸣,帐微启,以为风也。少顷复鸣,则帐悬钩上,有白须老人跪床前叩头。叱之不见,而几上纸翻动有声。急起视,则所拟谳牍也。反复详审,罪实无枉。惟其家四世单传,至其父始生二子,一死非命,一又伏辜,则五世之祀斩矣。因毁稿存疑如故,盖以存疑为是也。余谓以王法论,灭伦者必诛;以人情论,绝祀者亦可悯。生与杀皆碍,仁与义竟两妨矣。如必委曲以求通,则谓杀人者抵,以申死者之冤也。申己之冤以绝祖父之祀,其兄有知,必不愿;使其竟愿,是无人心矣。虽不抵不为枉,是一说也。或又谓情者一人之事,法者天下之事也。使凡仅兄弟二人者,弟杀其兄,哀其绝祀,皆不抵,则夺产杀兄者多矣,何法以正伦纪乎?是又未尝非一说也。不有皋陶,此狱实为难断,存以待明理者之论定可矣。

]乾隆乙未:乾隆四十年(1775)。

]乾隆乙亥:乾隆二十年(1755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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